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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
作者:李雷 律师  时间:2014年06月27日
案件简介:
    检察院指控:2013912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周某,伙同梁某、贾某密谋抢劫后,在某汽车服务中心对面桥头,由梁某、贾某在附近接应,周某上前抢被害人胡某的手提包,胡某不放手,周某用力与其拉扯,并将其推倒在地,将手提包抢走。得手后,周某租乘摩托车脱离现场。经查,胡某提包内有人民币300元。于201312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周某、梁某、贾某构成抢劫罪,应判处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律师辩护:

    经详细了解案情、以及会见嫌疑人、搜集证据,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1、被告人周某、梁某和贾某等人的主观故意是抢夺而不是抢劫,客观上也并无使用暴力,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抢劫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当场使用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“以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。一般地说,抢劫罪的使用暴力,胁迫手段,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,使之失去反抗能力,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,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。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,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。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。即使抢夺时,由于用力过猛,致使被害人受伤,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,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。退一步讲,即便在预谋时,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,也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。三人在供述笔录中均多次自己都提到了抢劫,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本身根本就不清楚抢劫和抢夺的区别,都误以为抢劫和抢夺是一样的。事实上,根据他们供述的情况,三人只是计划去抢财物,主观上明显是不想使用暴力、胁迫的方式,更加不想通过伤害别人来抢财物的,从该情况来看,可以看出三人只有抢夺的故意,而不是抢劫。而在实施抢财物的过程中,并没有使用暴力、胁迫的方式,也没有故意伤害到被害人,而只是拉扯了一下财物,是趁机突然性的夺取财物的手段。因此,不构成抢劫罪,应当以抢夺罪定罪。
2、根据2013年最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:驾驶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,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,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从该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,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情况,如果是驾驶机动车的、非机动车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,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该规定也充分说明了如果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,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。本案被告人周某在抢夺的过程中,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时候并没有驾驶车辆,故不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。
判决结果:
   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,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在该案件中不构成抢劫而属于抢夺,由于抢夺财物较少,不构成犯罪。